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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局部调整咸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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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0000160002917/2006-00020 [ 主题分类 ] 土地
[ 发布机构 ] 省政府 [ 成文日期 ] 2006-01-1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陕政函〔2005〕88号
[ 名 称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局部调整咸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局部调整咸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时间: 2006-01-10 00:00

  

咸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局部调整我市城区及相关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咸政字〔2005〕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将兴平、三原、乾县、礼泉、永寿、淳化6县(市)建设预留地指标533调整到咸阳市中心城区,将中心城区533一般农田调整为建设用地预留区,同时将兴平等6县(市)533建设用地预留区调整为一般耕地。另外,将中心城区76建设用地指标在市区内进行等量置换,两项共涉及调整建设用地规划指标609。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有关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规定,原则同意你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二、你市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经批准的规划调整方案实施规划,不得擅自修改规划调整方案,并应保持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变、建设用地总指标不变和耕地总量不变。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批准后,你市应尽快将调整后的咸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相关资料一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未经备案,不得申报建设用地。你市今后申报建设用地应以调整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依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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